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抚顺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宁省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市统计机构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市统计局统计法治机构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市统计局办公室将行政执法公示公开纳入政务公开,负责统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网络平台技术支持和保障工作、公示内容的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等内容。
(二)执法依据。公示统计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内容。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统计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受理机构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以便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统计违法行为及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检查,应当将实施检查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检查对象具体要求等书面告知被检查对象。
第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统计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 结合行政许可职责,制作办事指南,公示岗位信息。在行政许可办理地点及网上审批平台,公示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审批流程、投诉举报、办公时间、办公地点、办公电话。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职责变化,及时完善和优化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梳理行政许可主体、审批权限、审批依据、审批程序等信息,并在市政府相关网站和市统计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及时做好信息更新。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九条 统计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批准文号、许可事项、有效期限。
(二)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四)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和行政强制情况。
(五)统计失信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失信类别、认定的事实等。
第十条 统计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公示方式、载体和程序
第十一条 统计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方式和载体包括:
(一)事前公示。在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结合权责清单,公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事前的公示内容,在市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行政许可事前公示的内容,及时做好信息更新。
(二)事中公示。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统计执法活动,出示统计执法证件,执法活动中应当出示有关执法文书,以适当方式告知当事人开展执法活动的理由、依据、内容、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救济途径等信息,依法向当事人、代理人或第三人等相关人员告知办理结果等信息。
(三)事后公示。
1.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通过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公示。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产生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公示。
3.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产生的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应当通过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的“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并统一链接到省统计局“公示链接”模块。
4.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途径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统计信用管理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公示期限。
(一)事前和事中公示的信息公示期限为长期。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根据内容变化做好动态更新。
(二)事后公示信息。
1.行政许可信息在许可有效期内公示。
2.行政检查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3.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信息公示期限为5年。
4.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企业整改到位并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期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被查的,公示期延长至2年。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使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五条 各类统计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承办机构负责,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示公开期满的,依程序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加强对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统计机构在公示统计行政执法信息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抚顺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0年5月15日起施行。2019年9月1日公布的《抚顺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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