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抚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1849元,与2017年的55840元相比,增加6009元,同比增长10.8%。其中,抚顺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3156元,与2018年的56941元相比,增加6215元,增长10.9%。
附注:
1.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在岗职工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入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在校学生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2.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指本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资额。计算公式为:
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其中: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等。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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