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精神,切实履行统计执法监督职责,严肃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按照《辽宁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要求,全市共随机抽取43家企业(项目),其中,市本级9家,抚顺县、清原县、新宾县各6家,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各4家。
(二)统筹兼顾相关专业。实现专业全覆盖,主要包括规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限上批发和零售业、限上住宿和餐饮业、规上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人口和就业、能源等专业。
(三)严格执法检查流程。统计执法检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执法、高效廉洁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规范制作各环节执法文书,依法履行检查通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各环节程序。
(四)网上公示
在统计局门户网站上公示《抚顺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试行)》《抚顺市统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抚顺市统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省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统计执法检查企业名单》《统计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名单》等内容,公开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严格实施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和流程。
二、工作流程
统计执法检查从9月开始至10月末结束。
(一)召开执法检查培训会。规范执法人员工作流程、准备执法检查文书及在执法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
(二)现场检查。对抽取对象进行现场检查、问询、取证、形成文字笔录,获得相关数据资料。一是查看企业经营现场。通过查看经营现场,了解企业经营情况。二是查询相关资料。查询包括单位公章、营业执照,财务账,税务报表,统计台账,统计报表,施工合同,立项文件等其它所需资料。三是就需要核查的情况询问统计负责人和填表人、为企业提供数据的财务人员或工程技术(施工)人员以及档案管理人员等。四是按照相关的操作程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
(三)及时立卷归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辽宁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辽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日常执法需要,形成执法检查卷宗。
(四)形成检查报告和处分处理建议。检查结束后,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如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统计违纪违法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及必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部署,科学谋划,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执法检查工作。
(二)严格规范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坚决杜绝软执法、假执法、选择性执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实报告执法检查情况,确保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合法、过程严谨、结果可靠。
(三)强化协调配合。对已分配的任务数量务必保质保量完成,对完不成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县(区)级统计局要加强与市统计局日常沟通联系,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四)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调查对象,要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按规定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和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对涉嫌统计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按程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积极推动责任追究及时到位。
(五)强化结果运用。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按要求将检查结果录入“互联网+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系统。按照“两书同达”工作要求,对于符合标准的企业,积极引导企业主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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