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表
一、2024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2024年收入预算总表
三、2024年支出预算总表
四、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五、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2024年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2024年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十一、2024年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十二、2024年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十三、2024年债务支出预算表
十四、2024年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五、2024年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六、2024年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七、2024年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十八、2024年部门管理专项资金预算表
第三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具体组织实施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管理全市经济普查数据库。
2.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单位经常性统计调查。
3.承担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管理、维护及应用;
4.参与全市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的有关工作;
5.承担市统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次纳入2024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抚顺市普查中心。
第二部分部门预算公开表
2024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24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住房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本部门2024年收支总预算30.94万元。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4年,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收入预算30.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94万元,比上年减少0.49万元,减少1.56%,减少原因:人员经费压减。项目支出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万元,政府住房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4年,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部门总体情况支出30.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0.94万元,比上年减少0.49万元,减少1.56%,减少原因:人员经费压减。项目支出0万元。
二、关于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4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30.94万元,收入预算按来源为当年财政拨款收入30.94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按功能支出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3.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51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6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54万元。按经济支出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29.1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77万元。
三、关于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部门及所属单位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0.9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9.1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77万元。
人员经费29.1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1.7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关于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0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用0万元;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24年我部门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
(二)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24年我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抚顺市普查中心共有车辆0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固定资产0万元。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有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24年整体绩效目标1个,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五)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无数据的情况说明
2024年预算中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事项和相关收入和支出,相应表格为空表。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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