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抚顺市统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抚顺市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2019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2019年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分单位)
三、2019年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四、2019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五、2019年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六、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七、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表(按功能科目)
八、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九、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十、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情况表
十一、2019年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二、2019年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三、2019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四、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表
十五、2019年部门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十六、2019年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十七、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十八、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明细表
十九、2019年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三部分抚顺市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抚顺市统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拟订全市统计工作的法规、统计改革、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及统计普查、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府绩效考核相关指标的拟订、收集、汇总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省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4.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行业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5.组织实施、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专业统计调查及有关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城乡建设、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6.组织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7.组织、管理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
8.协助管理各县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审工作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9.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地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10.收集和整理市外统计数据,组织和实施与外省市间的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11.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抚顺市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抚顺市统计局
第二部分抚顺市统计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抚顺市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点击超链接)
第三部分抚顺市统计局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抚顺市统计局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抚顺市统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是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住房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农林水事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抚顺市统计局2019年收支总预算699.62万元。
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抚顺市统计局收入预算699.62万元,比上年减少237.13万元,下降25.31%,其中:财政拨款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699.62万元,同比减少237.13万元,下降25.31%;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0万;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含上级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政府住房收入0万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0万元。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项目预算减少228万元。
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抚顺市统计局总体情况支出699.62万元,同比减少支出237.13万元,下降25.31%,其中:基本支出减少25.04万元,下降4.67%;项目支出减少228万元,下降85.07%。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大幅度缩减。
二、关于抚顺市统计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说明
抚顺市统计局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699.62万元,收入预算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当年财政拨款收入699.62万元,行政事业性收费0万元;按功能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19.93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06.4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32.4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0.83万元;按经济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511.0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53.2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35.31万元,项目支出40万元。
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抚顺市统计局财政拨款收入预算699.62万元,比上年减少237.13万元,下降25.31%。财政拨款收入同比减少的主要原因:项目支出大幅度缩减。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增减情况。2019年,抚顺市统计局总体情况支出699.62万元,同比减少支出237.13万元,下降25.31%,其中:基本支出减少25.04万元,下降4.67%;项目支出减少228万元,下降85.07%。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项目经费大幅度缩减。
三、关于抚顺市统计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抚顺市统计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659.6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11.0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3.2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5.31万元。
人员经费546.3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购房补贴、在职个人取暖费等)、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113.2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办公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四、关于抚顺市统计局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9年“三公”经费预算数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6.9万元、公务接待费1.1万元、国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2019年预算数与2018年预算数相同,没有增加和减少。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9年市统计局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13.25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比上年减少68万元。
(三)政府购买服务情况
2019年本部门没有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2018年12月,抚顺市统计局共有车辆3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固定资产277.73万元,比上年增加23.06万元,增加原因是购买了PDA等设备。
单位价值20万元以上有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专业设备0台(套)。
(五)预算绩效情况
2019年所有项目支出均填报了绩效目标,共涉及1个项目,项目支出预算合计为40万元,比上年减少228万元,同比下降85.07%。单个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附表。
(五)预算公开表数据中没有数据的情况说明
2019年预算中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没有专项转移支付、没有政府采购、没有购买服务、没有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因此附表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为空表。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1.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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