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抚顺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抚顺市统计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 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
2.人事信息;
3.统计政策法规;
4.统计制度标准;
5.统计信息;
6.部门预决算;
7.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统计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抚顺市统计信息公开目录》。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统计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政务公开、统计工作、统计数据、数据解读、法律法规、统计制度”等内容。
(四)公开方式
1.抚顺市统计局门户网站(http://fstjj.fushun.gov.cn/)
2.“抚顺统计微讯”微信公众号。
3.统计公报。
4.统计年鉴等公开出版物。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整理、分析的义务,需要进行脱敏、脱密处理的除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抚顺市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B座8楼
受理时间:8:30—11:30 13: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4-57500360
传真号码:024-57500254
邮政编码:113006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抚顺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也可从抚顺市统计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随同相关附件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fstjbgs@163.com。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应填写《抚顺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提出申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地址;
2.详细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包括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查找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9.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行政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除以上规定之外,还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地方统计工作的法规、制度、规定。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抚顺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监督电话:024-57500389
办公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东段振兴大厦B座8楼
邮编:113006
五、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统计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后向30日内向抚顺市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投诉,也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顺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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